司法獨立
司法機關能獨立及公正地按法律的規定進行裁決,不受外間的政治壓力及與訟人的背景影響,是法治的基石。法官的任命、服務條件、行使職權時享豁免、及辭退等都有嚴格規定以確保法官的獨立性。司法機關亦要有足夠的權力去覆核行政機關的決定的合法性和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合憲性,才能有效制衡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即使法庭的決定對行政機關施政構成障礙,但政府官員人仍能尊重法庭的裁決,那是法治實踐的重要指標。由於司法機關必須有訴訟才能對政府的工作施行監察,若公民因缺乏資源或其他原因而未能運用司法程序去保障他們的權益,法治也會因而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