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香港大學法治教育徵文比賽 參考資料
資料取自律政司在2008年出版的刊物《香港的法律制度》:
法治
「法治」是指一些基本法律原則,這些原則規限在香港行使權力的方式。法治一詞具有多個不同的涵義和推論,其主要涵義是政府和所有公務人員的權力均來自表述於法例和獨立法院的判決中的法律。香港的政府系統內貫徹著一個原則,就是任何人(包括行政長官)除非有法律根據,否則不可以作出構成法律過失或會影響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如果作出行為的人不能提出其行為的法律根據,受影響的人可訴諸法院,法院可能裁決該行為無效,不具法律效力,並下令受影響的人可獲賠償損失。這方面法治的原則稱為合法性原則。
其中一個合法性原則的推論可概述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都須遵守當地法律。此外,根據法治原則,法院必須獨立於行政機關。法院若要大公無私裁定政府的行為是否合法,司法獨立實屬必要。
合法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兩個基本要素,但法治的原則並不僅限於此,否則只要賦予政府不受限制的酌情決定權,法治的要求即可達到。所以,法治一詞的另一個涵義可見於限制酌情決定權的一套規則之中。為此,法庭制定指引,以確保法定權力的行使不會違背立法機關的原意。這些指引關乎行政權力的本質和行使程序。屬前者的例子:對於一項聲稱是根據法定權力而作出的決定,法院可認為是明顯不合理,並且本非立法機關所設想者。屬後者的例子:在決定作出之前,受影響一方不獲申述的機會,而立法機關設想在有關情形下,受影響一方本應有申述的機會。在上述兩種情況下,法院均會裁定有關決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基本法》詳細載列香港特區居民的基本權利、自由和義務。有關權利包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權利;言論、新聞和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遷徙的自由;信仰自由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基本法》也保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
以下段落是摘錄自聯合國一份有關《殘疾人權利公約》第十二條:「在法律面前獲得平等承認」的一般性意見
原文:https://digitallibrary.un.org/record/812024/files/CRPD_C_GC_1-ZH.pdf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保護人權的一項基本的一般性原則,也是行使其他人權所必不可少的。《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具體規定了對法律面前平等權利的保障。
本一般性意見是對第十二條的解釋,該條是以第三條所提出的《公約》的一般性原則為基礎的,即尊重固有尊嚴和個人自主,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選擇,以及個人的自立;不歧視;充分和切實地參與和融入社會;尊重差異,接受殘疾人是人的多樣性的一部分和人類的一分子;機會均等;無障礙;男女平等;尊重殘疾兒童逐漸發展的能力並尊重殘疾兒童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殘疾人權利公約》均具體規定在法律面前獲得平等承認的權利是「普遍的」。換言之,在國際人權法中不允許在任何情況下剝奪人在法律面前獲得人格承認的權利,或對此權利進行限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四條第2款對此作出了強調,指出即便是在社會緊急狀態情況下,也不允許克減這一權利。
在法律面前得到平等承認的權利意味著法律能力是所有人與生俱來的普遍特性,必須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維護殘疾人的這一權利。法律能力是行使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所必不可少的前提。
《殘疾人權利公約》第十二條進一步闡述了這項公民權利的內容,並將重點放在長期以來殘疾人這項權利遭受剝奪的各個領域。第十二條並沒有為殘疾人提出更多的權利;它只是闡明瞭各締約國為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權利而應考慮的一些具體要素。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保證婦女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並要求承認婦女與男子有同等的法律行為能力,包括簽訂合同和管理財產以及在司法系統中行使權利的法律行為能力。
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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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pai, Puja. “The Human Rights of Women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Faculty of Law Research Paper,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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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g, K. Y. “Adjudicating Social Welfare Rights in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vol. 10, no. 2, 2012, pp. 588-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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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嘉恩:〈社會福利安全網的人權基礎〉,《時代論壇》,2014年2月3日。取自
https://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81900&Pid=6&Version=0&Cid=1029&Charset=big5_hks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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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嘉恩:〈談資源分配與社會公義〉,《時代論壇》,2011年4月7日。取自
https://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65686&Pid=6&Version=0&Cid=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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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per, Kelley, “Right to Equality and Non-Discrimination.” Law of the Hong Kong Constitution, edited by Chan, Johannes M. M. and C. L. Lim, 2015, pp. 989-1012.